根据水利部文件(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高州市泰野矿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在高州市主持召开了高州市泰野矿业有限公司长坡镇恒顺石场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建设单位高州市泰野矿业有限公司,以及监测、监理、施工单位的代表和特邀专家共11人,会议成立了验收小组(名单附后)。
验收会议前,建设单位对工程水土保持设施进行了现场巡查,委托第三方编制单位编制了《高州市泰野矿业有限公司长坡镇恒顺石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监测单位编制了《高州市泰野矿业有限公司长坡镇恒顺石场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验收报告以及监测报告为此次验收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依据。
验收小组及与会代表查勘了工程现场,查阅了技术资料,听取了建设单位关于水土保持工作情况的汇报,以及验收、监测、施工单位的补充说明,经质询和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高州市泰野矿业有限公司长坡镇恒顺石场(原项目名称高州市长坡镇恒顺石场)矿区位于高州市区30°方位,直距约25km的长坡镇高村,行政隶属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高村管辖。矿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0°55′37″,北纬22°04′37″。矿区项目共占用土地9.08hm2,均为临时占地;工程临时占地主要包括采矿区临时占地5.04hm2、排土场临时占地0.32hm2、生活区临时占地0.05hm2、矿区道路区临时占地2.65hm2、工业区临时占地1.02hm2。本项目2013年9月~2014年3月为矿区开采基础设施建设阶段。2013年至2023年为水土保持方案服务期,其中施工期为6个月,生产运行期6年7个月。本项目在方案服务年限内开挖产生的土石方总量为9.55万m3,其中剥离表土量约为0.35万m3,剥离的表土用于后期覆土绿化,土石方回填0.20万m3。前期开挖所产生的土石方与剥离的表土部分运往排土场进行堆放,堆放量约为3.21万m3,后期产生的土方均外运至砖厂用作原材料。
(二)2013年10月8日,高州市水务局以《关于长坡镇恒顺石场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高水审【2013】56号)批复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防治责任范围共13.87hm2。经核定,工程建设期实际防治责任范围共10.78hm2,在批复防治责任范围内。
(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基本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各项防治措施,实施了拦挡工程、排水工程、场地整治、植被恢复、临时防护工程等措施。实际完成的水土保持措施有:截排水沟3248m、沉沙池5座、拦渣坝1座、挡土墙1座、地下排水沟324m、场地整治1.49hm2、撒播草籽1.88hm2、栽植经济林1839株、爬藤植物2511株、薄膜覆盖0.63hm2。
(四)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估算总投资为284.91万元,实际完成水土保持投资229.66万元(含主体工程水土保持投资)。
(五)工程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及布局总体合理,工程质量达到了设计标准,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了方案批复的目标值,项目区平均扰动土地整治率97.99%,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7.99%,土壤流失控制比1.0,拦渣率96.1%,林草植被恢复率97.92%,林草覆盖率58.90%。各项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正常,发挥了较好的水土保持功能。
验收小组认为:建设单位依法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开展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各项防治措施,基本完成了批复的防治任务;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质量总体合格,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方案确定的目标值,较好地控制和减少了工程建设中的水土流失;施工期间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运行期间的管理维护责任落实,符合现阶段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同意该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通过竣工验收。
验收小组建议,建设单位应继续做好水土保持设施的后续管护,在生产期间加强各项水土保持设施的补充和正常维护、发挥效益。